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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煙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商標局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來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 2021-04-11

案情簡介:2016年9月2日,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收到了湖南中煙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托北京恒華佳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zhí)柗謩e為21187578至21187587的十件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注冊申請。被申請人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書貼圖框中均為“見附頁“字樣,并未按照要求將商標圖樣粘貼在指定位置。因此,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申請人發(fā)出了《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發(fā)文編號為:TMZC21187578BYSL01—TMZC21187587BYSL01)。

2016年11月2日,申請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復議,其主張涉案商標為卷煙煙盒展開平面圖,屬于特殊用途的商標,無法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縮小至10*10cm以內(nèi),縮小將導致圖樣不清晰,此前申請人就涉案商標提交過注冊申請,被申請人就以商標圖樣不清晰為由不予受理。為避免此次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不清晰,申請人放大了商標圖樣,并以附頁形式提交。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就本案中涉及的如何妥善處理商標圖樣清晰度與規(guī)范圖樣大小之間的矛盾,我局及時組織商標局書式審查有關負責人進行了多次研討。最終,本案以被申請人給予申請人再次補正的機會,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方式結案。2017年3月28日,我局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如何解決卷煙煙盒展開圖商標圖樣的清晰度與商標圖樣規(guī)范大小無法兼顧的矛盾。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滑耐用的紙張印刷或者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該條規(guī)定用以規(guī)制所有申請商標圖樣的大小。同時將規(guī)范大小的商標圖樣要貼至商標圖樣粘貼處,也是商標審查系統(tǒng)的錄入要求。但是考慮到一直以來煙企有將卷煙煙盒展開圖申請商標的行業(yè)習慣,以及這類展開圖若縮小至10*10cm以內(nèi)將導致圖樣不清晰的特殊情況,我們及時組織商標局書式審查的有關負責人就如何妥善處理商標圖樣清晰度與規(guī)范圖樣大小之間的矛盾進行了多次研討。最終,為了更好地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可以在不影響商標審查系統(tǒng)錄入的情況下,在個案中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要求申請人再次提交商標圖樣時將卷煙煙盒展開圖直接貼至商標圖樣粘貼處即可。

雖然本案得以圓滿解決,但是我們認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商標圖樣仍應該嚴格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規(guī)范大小進行提交。同時考慮到目前煙草市場發(fā)展情況,煙企亦有改變煙盒上文字或圖形排列組合方式的可能性。因此,我們建議今后煙企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可以分別注冊相應的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而不必將卷煙煙盒展開圖整體注冊。這樣既符合了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又能避免煙企承擔因市場需要而擅自改變商標圖樣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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