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就是指對某商標的基本核準,根據商標法明確提出抵制建議,規(guī)定撤消。
即在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該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善意連續(xù)地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xù)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在先申請的商標。在先申請人所享有的此種權利即為在先申請權。
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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