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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32198號“汽車診斷師大賽”商標駁回復審案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 2021-04-11

一、基本案情

第15432198號“汽車診斷師大賽”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安萊(北京)汽車技術研究院(即本案申請人)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培訓等服務上。后商標局以該商標文字在指定服務上用作商標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特點,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guī)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15年8月10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汽車診斷師大賽”易使相關公眾理解為“汽車檢測、維修人員的業(yè)務競賽”等含義,在指定的培訓、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等服務上使用,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和特點,故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之情形,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該條中,“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或服務內容、質量、方式、目的、對象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或者商標雖然包含其他構成要素,但整體上僅直接表示。判斷某一標志是否具有“僅直接表示”,既應考慮相關消費者的認知,亦應考慮同業(yè)經營者的商業(yè)習慣。只要消費者認為該標志系對商品或服務特點的直接描述,或同業(yè)經營者會以該標志直接描述其所經營商品或服務的特點,則該標志均應認定不具有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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