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0300709號“繆繆”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富士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1年12月13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9類運輸?shù)确丈希?013年2月14日獲準注冊,專用期至2023年2月14日。2013年9月29日,普拉達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申請人稱:申請人“PRADA”、“Miu Miu(繆繆)”商標在中國在先使用并有極高知名度。被申請人系成立于香港的空殼公司,不具有實際經(jīng)營的能力和意圖。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其他44個與本案爭議商標相同的商標,申請人已經(jīng)對這些商標同時提出爭議。被申請人還惡意抄襲和摹仿了大量他人知名商標。因此,依據(jù)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等規(guī)定,請求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應維持注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3147250號“繆繆”等商標在文字構成、排列順序方面完全相同。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后申請注冊了“心相印”、“憤怒的小鳥”、“一茶一坐”、“百歲山”等眾多知名品牌。據(jù)此,可以認定本案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采取不正當手段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該類不正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情形,爭議商標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屬于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目前,商標評審實踐和司法實踐均認為,非以使用為目的,大量或多次搶注商標的行為應認定為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應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來進行規(guī)制,此種做法對有力打擊惡意搶注行為亦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