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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18522號“Opencloud”商標無效宣告案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 2021-04-14

一、基本案情

第7918522號“Opencloud”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深圳市同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09年12月16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等商品上,2011年3月28日獲準注冊,專用權至2021年3月27日。后馮文曦(即本案申請人)對該爭議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申請人稱:爭議商標“Opencloud”在申請注冊和核準注冊之時已經成為IT行業(yè)領域內的通用名稱,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和認可。爭議商標直接描述了指定商品的特點,缺乏作為商標的顯著性特征。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等規(guī)定撤銷爭議商標注冊。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隨著國內外各界對云計算的各種研究、討論、應用的發(fā)展,“Opencloud(開放云)”已成為一種開放的云計算/服務的代名詞,為相關公眾所熟悉。申請人將“Opencloud”作為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等特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違反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但鑒于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Opencloud”已成為其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的通用名稱,亦不能證明爭議商標“Opencloud”僅僅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的相關特點。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綜上,申請人爭議理由部分成立,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該條具體是指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本條在現(xiàn)行《商標法》中新增加“其他”二字,無論是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本身的法律邏輯層次還是對該條具體的適用范圍都給出了更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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