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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7785號“鹵三國”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案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 2021-04-12

一、基本案情

第9087785號“鹵三國”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黃培林(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1年1月2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豆腐制品等商品上。2013年7月15日,安徽鹵三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2013)商標異字第19079號裁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依據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等規(guī)定,請求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被異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了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其獲得的中國烹飪協(xié)會頒發(fā)的“中華名鹵、特色熟食”榮譽等主要證據,加之申請人提交的其與第三方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書、相應發(fā)票以及門店照片予以佐證,可以認定申請人“鹵三國”商號已在先登記并在熟食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被異議商標與之文字構成相同,其申請注冊在肉等類似或關聯(lián)性較強的商品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lián)系,進而可能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據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商號權”之情形,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三、典型意義

對在先商號權的保護,應以避免相關公眾混淆,損害在先商號權人利益為出發(fā)點。尤其是考慮到現(xiàn)代企業(yè)多元化經營發(fā)展的社會現(xiàn)實,消費者已經逐漸習慣于企業(yè)的跨領域、跨行業(yè)經營,若在先商號知名度較強、系爭商標與在先商號高度近似且其申請人主觀惡意明顯,則對在先商號權的保護不應過于拘泥于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可適當擴大范圍至關聯(lián)性較強、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進而損害商號權人利益的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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