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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45892號“GRANDIOSE”商標駁回復審案

來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 2021-04-10

一、基本案情

第12445892號“GRANDIOS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蘭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于2013年4月18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化妝劑商品上。后商標局以該商標與COSMOS MODE AG在類似商品上的國際注冊第813143號“GRANDIOS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近似,從而違反了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為由予以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2014年5月8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grandiosa”在拉丁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化妝劑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高度近似,兩商標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不能排除一般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商標共存協(xié)議》不予采信。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在駁回復審案件中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審查判斷近似商標可注冊性時,對共存協(xié)議是否采信的問題。一方面,商標權是私權,評審時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尊重在先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專用權的自由處分;但另一方面,由于保護消費者利益亦是《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故如若兩商標共存有造成消費者混淆之虞時,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共存協(xié)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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