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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33638號“糯米阿姨AUNT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來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 2021-04-07

  一、基本案情

  第13333638號“糯米阿姨AUNT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張蓉(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注冊申請,經(jīng)異議,于2017年6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咖啡館、飯店、茶館、流動飲食供應”等服務上。2017年7月28日,杭州博多工貿(mào)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前開發(fā)部經(jīng)理張州丹系夫妻關系,張州丹與申請人存在代表關系。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阿姨奶茶AUTI及圖”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屬于搶注行為。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五條等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經(jīng)審理認為,首先,根據(jù)申請人提供的張州丹身份證據(jù)及《全日制勞動合同》、應聘報名表、報銷憑據(jù)、百度地圖界面、張州丹微信朋友圈界面截圖等張州丹與申請人關系的證據(jù)可知,張州丹曾為申請人公司管理人員,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代表關系,且張州丹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顯然已知悉申請人“阿姨奶茶AUTI及圖”商標的存在。其次,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館、茶館等服務與申請人“阿姨奶茶AUTI及圖”商標所用的奶茶店在服務內(nèi)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共同性,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AUNT及圖”部分與申請人在先使用商標中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的“AUTI及圖”部分高度近似,并且申請人“阿姨奶茶AUTI及圖”奶茶店主營“糯米奶茶”,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商標已構成近似標志。最后,被申請人張蓉與張州丹系夫妻關系,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難謂巧合,可以推定其與張州丹具有串通合謀的惡意。綜上所述,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搶注被代表人商標之情形。故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適用該規(guī)定應當符合爭議雙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關系、系爭商標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注冊行為未經(jīng)授權之要件。在判斷爭議雙方是否存在代理關系或代表關系時應當注意,有兩種較為特殊的情形也應判定為構成代理、代表關系。第一,代理、代表關系尚在磋商階段或者代理、代表關系結束之后,代理人、代表人知悉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而進行搶注的,應當認定雙方存在上述規(guī)定所指的代理、代表關系。第二、雖非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義搶注商標,但有證據(jù)證明商標注冊人與代理人、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代理人、代表人搶注商標。串通合謀行為可根據(jù)商標注冊人與代理人、代表人之間的親屬、投資等關系進行推定。本案中,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張州丹曾經(jīng)是申請人公司的管理人員,并因此知悉申請人商標。雖然被申請人本身與申請人不存在代表關系,但因被申請人與張州丹系夫妻關系,可以認定其與張州丹存在串通合謀行為。且系爭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商標近似,申請注冊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因此,本案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代表人未經(jīng)授權搶注被代表人商標之情形。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并禁止使用。

爭議商標:第13333638號“糯米阿姨AUNT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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