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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來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 2021-04-07

  一、基本案情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以下分別稱爭議商標一、二)由張繼良(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注冊申請,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三)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2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爭議商標一、二、三均于2013年12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燈、汽燈”等商品上。2017年11月24日,爭議商標一、二、三同時被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歐普 OPPLE及圖”商標經(jīng)其長期宣傳使用,已為相關公眾熟知,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424486號“歐普 OPPLE及圖”商標、第6647559號“歐普照明 OPPLE”商標、第6401562號“歐普”商標、第6401564號“OPPLE”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jié)果

  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申請人“歐普OPPLE及圖”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燈;日光燈管”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且申請人中文“歐普”商標與英文“OPPLE”商標已形成了對應關系。爭議商標一、二、三“歐完藝空”、“普美術間”及圖形商標結(jié)合后,易被識別為“歐普完美藝術空間及圖”,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歐普 OPPLE及圖”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別構(gòu)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燈、汽燈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燈、汽燈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一、二、三與引證商標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爭議商標一、二、三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相同是指兩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gòu)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判斷兩商標是否構(gòu)成近似商標,一般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等因素。

  按審查的一般標準,爭議商標三圖形與引證商標圖形在構(gòu)圖要素、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gòu)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一“歐完藝空”與引證商標“歐普OPPLE及圖”、爭議商標二“普美術間”與引證商標“歐普OPPLE及圖”,均存在一定差異,不符合構(gòu)成近似商標的一般標準。但本案特殊性在于:首先,爭議商標一、二“歐完藝空”、“普美術間”均為左右結(jié)構(gòu)且無具體含義的純文字商標,文字字體形式大小基本相同,組合在一起易被識別為“歐普完美藝術空間”,顯著識別部分“歐普”與申請人“歐普”文字完全相同。其次,申請人“歐普OPPLE及圖”商標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且經(jīng)宣傳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綜上可以認為,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有攀附申請人“歐普”名牌的主觀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對待該種惡意注冊可以從嚴運用商標近似裁量法律標準。一方面對知名度高、獨創(chuàng)性強的引證商標給予較高水平的保護;另一方面,對惡意注冊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給予更為嚴厲的打擊。故本案認定爭議商標一、二、三與引證商標分別構(gòu)成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一: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爭議商標二: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爭議商標三: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引證商標: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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