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6145908號“金童童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廣州文銘廣告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8類有線電視播放等服務上。后商標局以申請商標中“金”為不規(guī)范字,用作商標易造成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規(guī)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15年12月1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 申請商標文字部分中的“金”字為漢字的非規(guī)范寫法,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有線電視播放等服務上,會擾亂規(guī)范漢語的使用秩序,誤導青少年對規(guī)范漢字的認知,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故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本條中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如商標含有不規(guī)范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guī)范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應判定為構成了“其他不良影響”。